【48812】盗割电缆窃铜芯线年
12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同损坏电力设备案,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人蔡贱庆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在会昌县文明广场,被告人蔡贱庆选用损坏草坪灯的手法每次只偷一盏的方法偷盗草坪灯内的铜心线,共偷盗损坏会昌县文明广场草坪灯共19盏,作案后未对遗留在原地的线头进行任何的绝缘处理。经判定,被损坏的草坪灯的价格为2280元。
2008年2月至4月,被告人蔡贱庆运用剪刀、刀片、石头号东西盗割电缆23次,路灯电线次,并未对线头作绝缘处理。经判定,被损电缆评价金额为43126元。
原审法院以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蔡贱庆有期徒刑七年。蔡贱庆不服,以其系偷窃行为,应构成偷盗罪且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上诉人蔡贱庆为获取铜线牟取不合法利益作案几十次,盗割电线、电缆,成心损坏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备,形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公共安全导致十分严重威胁,实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上诉人蔡贱庆提出其不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而应确定偷盗罪与法律规定不符。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蔡贱庆有期徒刑七年,契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