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夜景,体现新时代都市风貌,建设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宣传、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前款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
第五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定、监督工作。
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各区人民政府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绿地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交通、市政公用部门分别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大型市政设施夜景灯光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灯光设置规划。
第八条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夜景灯光设置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核准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非住宅高层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应设置霓虹灯或彩灯框线,并配置射灯,勾明建筑轮廓。
第十二条市区主要道路、风景区和窗口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动显示器、外打灯的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商业门面的牌匾、字号、招牌等,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四条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夜景灯光设计的要求,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第十五条沿街建(构)筑物外部照明、装饰灯光,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电费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六条凡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夜景灯光设置和使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
第二十条夜景灯光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夜景灯光设施一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开灯。具体亮灯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罚款:
(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和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